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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如何处理? 保险人处置损余物资时,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