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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企业以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 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计量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企 业以特定市场风险或特定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理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组合;
(二)企业以特定市场风险或特定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 基础,向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信 息;
(三)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组合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第三十八条 企业以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 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可以以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 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净空头(即负 债)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是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包括不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定义但按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