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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中,企业披露分部信息时,是否需要提供前期比较数据?
根据
《
企业会计准则
第35号——分部报告
》(
财会[2006]3号
)
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
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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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会[2006]1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2006)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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