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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如企业将外购房产升值后分配给股东,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则升值部分没有纳入征税所得;而企业购入汽车用于分配,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则汽车贬值部分也纳入征税范围。按以上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显然存在不合理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