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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如何确定合并范围编制合并报表?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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