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