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