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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如何确定?某企业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由一家公司和一个自然人组成。2010年取得利润110万元。合同明确,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出资比例分回给合伙人,即公司分得70万元,自然人分得40万元。请问,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及《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伙人中的自然人而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度或者分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另外,如果合伙企业投资者年所得超过12万元,还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在2011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为此,自然人股东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在办理汇算清缴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对公司(法人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