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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如何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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