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