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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利润分享计划如何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

第九条 利润分享计划 同时满足 下列条 件的,企 业应当 确认 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 企业因过去事项导 致 现 在 具 有 支 付 职 工 薪 酬 的 法 定 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 因利润分享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义 务 金额 能 够可靠估计。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 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 该短期利润 分享 计划的 正式条款 中包括 确定薪酬 金额的 方式。
3. 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 职工 只有在企业 工 作 一 段 特 定 期 间 才 能 分 享 利 润 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
职工因离职而无法享受利润分享计划福利的可能性。 如 果 企 业 在 职 工 为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间 结 束 后
十二个月 内 , 不 需 要 全 部 支 付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产 生 的 应 付 职 工 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财会(2006)18号)规定,

主要科目: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股份支付"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行权日,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股份支付,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