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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如何计算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如何计算新发行普通股股数?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如何计算新发行普通股股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如何计算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