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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规定,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基金。

(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

(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