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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代收代交税款,会计分录怎么写?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会计分录怎么写?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

2301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应交消费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交纳消费税外)。受托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