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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三)所得税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

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