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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支机构取得利息如何适用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文件的第一段是关于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利息所得如何适用协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该文件规定,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全文废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