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按规定向投资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应当按照应付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企业年金基金取得投资管理人风险准备金补亏时,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