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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中,企业年金基金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补亏

企业年金基金按规定向投资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应当按照应付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企业年金基金取得投资管理人风险准备金补亏时,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