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
第四十八条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001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月度终了,应当按照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