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规定,
3.“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臵“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