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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规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