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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规定,

第四十三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缴入财政专户,且不得跨年。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分别记账。

财政部门应按月与经办机构沟通财政专户资金存储额变动情况,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