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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哪些项目?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 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类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流 动 资 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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