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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中,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如何会计核算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价款(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的成本。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分别计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