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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附注的披露要求是什么?附注的披露顺序是什么?附注的披露内容是什么?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规定,

第三十七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 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 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九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 财务 报告的 批准 报出者 和财务报 告批准 报出日, 或者以 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 营业 期限有 限的 企业, 还应当披 露有关 其营业期 限的信 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
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 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
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 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 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 具 体 实 际 披 露 其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的 确 定 依 据 和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 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 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 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费 用 按 照 性 质 分 类 的 利 润 表 补 充 资 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 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 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 策及程序的信息。


第四十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下 列 关 于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三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各 项 目 的 期 初 和 期 末 余 额 及其 调节情 况。
第四十一条  企 业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终 止 经 营 的 收 入 、 费 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四十二条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 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 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 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 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
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 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 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