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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中,企业承担矿区废弃处置义务的,如何会计核算? 矿区废弃是指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四、弃置义务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确认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时,弃置义务应当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主要涉及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等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