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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对设定 受益计划 的会计 处理通常 包括下 列四 个步骤:
(一)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应当按 照本准则 第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折 现 率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所 产 生 的 义务 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二)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当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 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 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额。
(四)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应 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 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 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 期 间 是 指 从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以 获 取 企 业 在 未 来 报 告 期 间 预 计 支 付 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 所有设定 受益 计划义务予 以折现 ,包括预期在职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间 结 束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支 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 受益 计划 义 务 期 限 和币种 相 匹 配 的 国债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质量 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第十六条 报告期末, 企业应当 将设定 受益计划 产生的 职工 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 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 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 益 计 划 修 改 所 导 致 的 与 以 前 期 间 职 工 服 务 相 关 的 设 定 受 益 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 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 响的利息。
( 三 )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产生 的变 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 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第十七条 重新计量设 定受益计 划净负 债或净资 产 所产 生的 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 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 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 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财会(2006)18号)规定,

主要科目: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股份支付"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