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时,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