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