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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何代扣所得税?2011年初,我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在我国未设立营业机构)签订了一份特许权使用协议,由该公司提供专利权,我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和2012年3月15日分两次将特许权使用费以转账形式支付给该公司。但6月初该公司与我公司协商,称由于资金周转上的困难,想让我们将第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提前到6月底支付。请问,如果我公司提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在什么时间代扣代缴所得税呢?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你公司提前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