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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需要对哪些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如何处理?保险人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第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