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定,
第六十一条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