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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如何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如何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三、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一)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