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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 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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