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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如何处理?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四)金融工具的分拆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中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其在该日的公允价值,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并单独处理。首次执行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应当将该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