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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为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而被地税机关加收滞纳金,不属于罚款,也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在所得税法中没有规定不予扣除,是否应当准予扣除?

企业因为没有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而被地税机关加收的滞纳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第十条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因此可按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