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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综合收益如何抵销?抵消分录如何写?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抵消分录:

(4)应付债券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抵销。
借:应付债券【期末摊余成本】财务费用(借方差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摊余成本】投资收益(贷方差额)
借:投资收益【期末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财务费用
借:应付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贷:应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