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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组要会计科目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财会(2006)18号规定,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债务重组或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价的,应按该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6051 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