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