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