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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如何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