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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资产包括什么?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可以接受现金和现金支票、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吗?基金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规定,

第五十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支出户存款)、投资、暂付款项、应收款项等。其中:暂付款包括总额预付资金、先行支付资金等。

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不得接受现金和现金支票、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支付基金采取安全高效的方式,减少现金支付。及时办理收付及存储手续,定期清理暂付款项。

财政部门、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