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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

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财会[2006]18号规定,

(一)预计的资产弃置费用 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时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现率的选择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期间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预计弃置费用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