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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中,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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