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三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