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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如何处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三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