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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规定,

第三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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