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