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规定,
第十四条 存在重要的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 (二)企业与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的关系的性质,包括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活动的性质,以及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对企业活动是否具有战略性等。 (三)企业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