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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库存化肥简易征收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
增值税
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的规定:“一、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按期办理
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需随同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详细列明本期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数量、发票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额、
增值税
税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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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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