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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需要冲回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