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