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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企业企业只要能够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 场上的报价,就可以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一层次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证 据。在所有情况下,企业只要能够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 场上的报价,就应当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企业持有大量类似但不相同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或负债,这些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但难以获得每项资 产或负债在计量日单独的定价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 用不单纯依赖报价的其他估值模型。
(二)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如因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导致活跃市场的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三)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二)所述情况。 企业因上述情况对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进行调整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应当划分为较低层次。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 场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在计量日从持 有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角度,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该 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当该资产的某些特征不适用于所计量的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时,企业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调整后 的价值确定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这些特征包括 资产出售受到限制、资产与所计量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类似 但不相同、资产的计量单元与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计量单 元不完全相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