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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尚未支付款项的固定资产,企业能否按合同计提折旧,并且申请报废,进行税前列支?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相关条件的,可按照58条规定确定其计税基础,并按59条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发生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公告相关内容申报扣除。

备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